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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輔導主任 - 學務處 | 2021-05-03 | 點閱數: 2765
 
(一) 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二)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 2,000 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四)、 有關菸(煙)害防制文宣及資訊,可逕至本府衛生局無菸網(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或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 )查詢。

 

 

查獲未成年學生吸菸(電子煙)時,請檢具填妥之「學校發現涉違規吸菸(電子煙)移送及供菸調查表」(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衛生局辦理後續查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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