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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1-27 | 點閱數: 118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0 年 1 月 14 日府政安字第 1090337282 號函轉據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 年 12 月 23 日生效。
三、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 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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