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為現任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服務本市滿七年(含)以上(含改隸前國立),且未有違反教師法第四章各條款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年資計算至申請之當年度7月31日止)。另服務本市期間,具教學創新、行政創新、學生輔導、行政服務及教育分享等表現績優者。
(二) 教師自獲選該年度7月1日起至翌年度8月29日止,擇定以學期或暑假為單位進行進修,並視進修之必要性規劃所需時程,惟最長以半年為限。
(三) 每年獎勵人數為教師9名及行政人員3名 (皆得列備取若干名),各類員額得相互流用;倘未符合獎勵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四) 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得支領全額薪俸,其年資亦得併計。另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作為國內外進修研究期間所需相關費用(不含國外出差旅費),其支用方式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給。
(五) 本案自110年8月1日起實施,請有參加意願之教師於 110 年 9 月 30 日前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