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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14 | 點閱數: 177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 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訂定發 布,歷經二次修正。 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相關規定及附表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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