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114 年 10 月 1 日府政安字第 1140275460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3 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1.增訂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4 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指 1.港澳官方人士、 2.港澳民意代表、 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2.增訂第 4 點第 9 款(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
修正第 3 點第 1 項第 7 款第 5 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請同仁赴港澳前參照案內修正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