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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旨揭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1號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 觀看完整文章
一、
旨揭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31號及第1120000156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法行之。本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至於初任公務人員於依法銓敘審定前,具有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