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辦理。
二、凡通過111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12年3月10日(星期五)前,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單)、並填妥學生申請表,繳交至註冊組辦理。
三、檢附相關獎勵辦法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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