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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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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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 1140023592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376735100E_1140023592_ATTACH1.docx 、 376735100E_1140023592_ATTACH2.docx 、 376735100E_1140023592_ATTACH3.docx ) |
主旨: | 有關 113 學年度申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補助,第 2 梯次提送期限為 114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請貴校務必依限提送,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7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391 號函及本局 113 年 7 月 19 日桃 教小字第 1130066489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重點摘錄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本局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 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 3 個 月以上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
(二) |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業已確定如下(期程見附 件 3 ): |
1、 | 教育部 113 年度第 2 次及 114 年度第 1 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 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應考,每師每試新臺幣(以 下同) 250 元。 |
2、 | 客家委員會 113 年度第 2 次及 114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以上客 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 250 元。 |
3、 | 國立成功大學 2024 年秋季,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 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者,每師每試 2,500 元。 |
(三) | 申請原則: |
1、 | 教師於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 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2、 | 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 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貴校彙總後, 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
(四) | 申請方式: |
1、 | 請貴校於期限前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 請總額,填寫補助申請名冊(附件 1 :申請人須簽名) 及認證考試(含前兩場認證)補助經費清冊(附件 2 )核章後寄送本局。 |
2、 | 經國教署核定後,將另案撥付補助經費。 |
(五) | 注意事項: |
1、 | 請貴校據實填列經費申請表(經費清冊與申請名冊各 1 份)正本經核章(校長須核蓋正章)及檢附佐證資料( 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檢核無誤後,免備文寄(遞) 送至本局申請。 |
2、 | 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准考證或成績單影 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
3、 |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正本(准考證或成績單),由學校自 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
4、 | 本補助計畫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 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檢附報名費補助申請名冊、補助經費清冊及考試期程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