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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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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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 1140030550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376735100E_11400305501_ATTACH1.pdf 、 376735100E_11400305501_ATTACH2.docx 、 376735100E_11400305501_ATTACH3.docx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本市辦理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臺灣台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語教育要點第 5 點附表第 5 項「獎勵現職教師通過語言認證及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經費」規定辦理。 |
二、 | 旨案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本市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
(二) |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如下(預估期程見補助計畫): |
1、 | 教育部 114 年度第 2 次及 115 年度第 1 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應考,每師每試足額補助。 |
2、 | 客家委員會 114 年度第 2 次及 115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以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足額補助。 |
3、 | 國立成功大學 2025 年春季及秋季全民台語認證,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者,每師每試足額補助。 |
(三) | 申請原則: |
1、 | 教師於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2、 | 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學校彙總後,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
(四) | 申請方式:請貴校於期限前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申請名冊(申請人須簽名)及經費清冊核章後寄送本局,經國教署核定後,將於 115 年一次性撥付補助經費。 |
(五) | 申請期限:請於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前提交認證補助申請。 |
(六) | 注意事項: |
1、 | 請貴校據實填列經費申請表(經費清冊與申請名冊各 1 份)正本經核章(校長須核蓋正章)及檢附佐證資料(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檢核無誤後,免備文寄(遞)送至本局申請。 |
2、 | 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
3、 |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正本(准考證或成績單),由學校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
4、 | 本補助計畫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檢附報名費補助申請名冊、補助經費清冊及國教署「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現職教師完成完成臺灣台語/客語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報名費補助計畫」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