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0548 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以,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先予敘明。
三、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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