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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3條第2項規定程序於30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2項)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30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30日為限。(第3項)第1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 觀看完整文章
一、為增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全人成長、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及建立教師支持體系,以促進與維護其身心健康,爰規劃旨揭支持服務。
二、本市「110年度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委託單位、服務
對象、時間、內容及方式簡述如下:
(一)委託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諮商暨健康促進研究中心)。
(二)服務對象:
1、為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及教保員準用本辦法。
2、依據「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排除條款如下:...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