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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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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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 113036295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 ( 376736500A_1130362953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通過 113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中級暨中高級及高級)給予適當獎勵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如附件)。 |
二、 | 按本要點第七點:「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一)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二)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第八點:「(第一項)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一)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二)通過中級認證,嘉獎二次。(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四)通過高級認證,記功二次。(第二項)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第九點:「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一)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二)通過中級認證,新臺幣二千元。(三)通過中高級認證,新臺幣三千元。(四)通過高級認證,新臺幣五千元。」及第十二點:「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規定。 |
三、 | 有關核給貴屬通過客語認證員工行政獎勵等事宜,請逕自辦理敘獎等事宜。 |
四、 | 另有關核發禮券獎勵事宜,請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至本府客家事務局官網(網址: https://www.hakka.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504&s=1332835 )下載並填製「領據暨切結書」及「獎勵經費請領清冊」( 113 年 7 月 17 日修正),函送本府客家事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