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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1年9月30日止,請貴校於開 學一週內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2至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 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 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 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 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 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二)優待名冊1份(如附件一表2)。
(三)印領清冊1份(如附件一表3)。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 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經費原始 憑證依據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 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局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 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四)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本局核定經費逕 為撥付,請貴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 悉。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公 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 者750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 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 (計5個月)。
六、另上開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 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 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 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就學費 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另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 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 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 申請延長撫卹併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 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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