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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23-12-29 | 點閱數: 7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1 日臺教資通字第 1122705167 號函辦理。
二、 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 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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