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6日桃教小字第1100056884號令發布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鼓勵本市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各語別各級別考試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
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一)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金(或禮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二)申請人如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認證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同一語別不同腔調(族語)別或不同語言別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禮券,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附表 1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
切結書
___________(申請人姓名)領取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_____年度_____語能力認證之_____級 _____元整禮券,並確認未重複申請「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金(或禮券),亦確認未重複申請同一語別同一級別同一腔調(族語)別或原已申請同一語別較高級別,之後又申請較低級別之相關獎勵金(或禮券)。以上所述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接受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追回已核撥之全額禮券。
此致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申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非申請人簽章者請加註與申請人之關係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服務學校:
申請人職稱: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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