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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函 |
|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職代 江佩軒 電話:03-4096682#2010 傳真:03--4896790 電子信箱:10058620@mail.ty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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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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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114004864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客委會來文、實施計畫 (376736500A_1140048641_ATTACH1.pdf、376736500A_1140048641_ATTACH2.pdf) |
| 主旨: | 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後「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學校(含幼兒園),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14年2月21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145號函辦理。 |
| 二、 | 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前於113年11月27日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公告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 |
| 三、 | 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 |
| 四、 | 請轉知轄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113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114年9月30日前向客委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
| 五、 | 另請持續協助鼓勵轄下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報名114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 |
| 六、 | 檢附客委會來文及旨揭實施計畫各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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