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 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承辦人:科員職代 江佩軒 電話: 03-4096682#2010 傳真: 03--4896790 電子信箱: 10058620@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4 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 114004864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客委會來文、實施計畫 ( 376736500A_1140048641_ATTACH1.pdf 、 376736500A_1140048641_ATTACH2.pdf ) |
主旨: | 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後「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 114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 份,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學校(含幼兒園),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 114 年 2 月 21 日客會語字第 1146700145 號函辦理。 |
二、 | 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前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以客會語字第 1136701110 號函公告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 |
三、 | 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 113 年起適用。 |
四、 | 請轉知轄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 113 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客委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
五、 | 另請持續協助鼓勵轄下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報名 114 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 |
六、 | 檢附客委會來文及旨揭實施計畫各 1 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