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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李瑞林 - 教務處 | 2025-04-10 | 點閱數: 26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蕭如評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sh14al0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4002918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請轉知所屬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落實教育中立原則並強化教師專業自主,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908號書函辦理。
二、 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貴校向所屬教師宣導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2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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