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 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 15 樓 承辦人:商借教師 鄭玉華 電話: 3322101#7417 電子信箱: jenny0709@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立大竹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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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 114005751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六 ( 376735100E_1140057511_ATTACH1.doc ) |
主旨: | 有關貴校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師申請通過本土語言能力 認證獎勵金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 勵要點辦理。 |
二、 | 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 4 點,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三、 | 查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辦理 2024 年秋季「全民台語認證」、客家委員會辦理 114 年度第 1 次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及教育部辦理 114 年度第 1 次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皆測驗完畢寄發成績單,爰倘符合上開資格申請旨案獎勵者,請於 114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前備妥相關文件免備文寄(遞)送本局國小教育科(商借教師鄭玉華),俾利後續彙辦事宜。 |
四、 | 有關旨案獎勵,爾後請逕依前揭要點申請程序辦理,俾以鼓 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
五、 | 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 勵要點」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