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年6月17日桃社助字第1080054443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敍明。
三、上述社會救助通報表自108年第3季(108年7月1日)起適用,惠請協助將通報資訊刊登於貴校網站,並請貴校及相關責任通報人員留意,報送108年第3季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時,務必使用新修正之表單,否則將遭退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