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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08 | 點閱數: 2949
助學金對象:以「經濟弱勢」為優先條件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以下簡稱璞玉學生)。
一、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就學子女;所稱特殊境遇家庭之就學子女,由學校提出與本基金會共同認定之
三、新住民子女。
四、其他經學校輔導單位認定需要扶助之學生。
 
透過家庭訪視瞭解學生學業、生活或經濟給予關懷及協助,使本計畫準確有效的發揮功能。
 
申請日期:至 9/17 日(五)截止。
 
助學金及獎學金
一般助學金
(一)申請標準
1. 初次申請璞玉學生成績
(1) 前一學期學習總成績平均應在 70 分以上。
2. 後續申請璞玉學生成績
(1) 前一學期學習總成績平均應在 70 分以上。
(2) 如前一學期學習總成績平均未達 70 分,將保留其名額,俟學習總成績平均達上述標準之次學期起恢復其助學金申請。
3. 品格教育:功過相抵後不得受記過以上(含)之懲處。
4. 回饋社會:參與教育部服務學習計畫(以學生服務手冊為準)
5. 璞玉學生學習總成績平均未達 70 分者停發其助學金,但在 60 分以上者保留其名額,未達 60 分者學校得另提名單遞補之。
(二)助學金內容
1. 助學金新台幣 6 仟元整,由學校代保管專款專用。
2. 在符合助學金對象身分與申請標準下,該助學金發放至國中畢業止。
(三)申請資料
1. 初次申請
(1) 璞玉計畫助學金申請暨審核表
(2) 璞玉計畫學生家庭訪問同意書
(3)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2. 後續申請
(1) 璞玉護照且完成各受理學校初審
(2) 經費支用暨學生狀況一覽表
 
學習進步助學金
(一)申請標準
1. 初次申請璞玉學生成績與璞玉學生成績
(1) 連續之前後二學期學習總成績平均都在 60 分以上,而後一學期成績平均高於前一學期。
(2) 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 60 分以上,但無進步之實質學業成績表現,保留其名額,俟學習總成績平均達各助學金申請標準之次學期起恢復其助學金申請。(該學生如為九年級學校得下學期提其他學生遞補)
2. 品格教育:功過相抵後不得受記過以上(含)之懲處。
3. 回饋社會:參與教育部服務學習計畫(以學生服務手冊為準)
4. 每璞玉計畫學校於每學期申請學習進步助學金之名額不得超過 10 名。
5. 七年級學生不得申請學習進步助學金。
(二)助學金內容
1. 助學金新台幣 6 仟元整,由學校代保管專款專用。
2. 前一學期保留名額停發之助學金,於恢復其助學金申請後補發前一學期停發之助學金(僅限補發一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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