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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2 | 點閱數: 1371
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該縣辦理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原訂於 110 年 6 月 26 日初試及 7 月 10 日複試,延期至 110 年 7 月 15 日辦理初試及 7 月 24 日辦理複試。 二、餘修正後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於新竹縣教師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網址: https://prsteacher.hcc.edu.tw)供查詢,若有相關異動及防疫措施,亦將公告於上開網站,請應考人密切留意,配合遵守各項防疫措施。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2 | 點閱數: 1130
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確保旨揭專線志工及學校教師健康,本市「教師關懷專線服務中心」暫停辦理將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 日止。
升學資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1-06-21 | 點閱數: 2575
一、 依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110 年 6 月 16 日戲曲教字第 1105002031 號函辦理。 二、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為全國培育傳統表演藝術及現代劇場藝術專業人才首府,高職(含)以下入學後均享公費待遇;國中小入學後經升部評鑑通過者得直升國高中部。 三、 旨揭招生類型及科別如下: (一) 國小部獨立招生暨轉學考:京劇科、民俗技藝科,招收國小 5 年級(含)以上學生。 (二) 國中部...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1 | 點閱數: 1981
一、旨揭遴選簡章、重大校務議題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 http://www.kh.edu.tw/最新公告)下載。 二、若有疑義,請逕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人王先生,聯絡電話: 07-7995678 分機 3026 。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1 | 點閱數: 2371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於 30 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 項)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 30 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 30 日為限。(第 3 項)第 1 項重行敘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到職之日起生效;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請之日起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1 | 點閱數: 1078
一、茲因受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影響,為避免活動報名人員跨區移動增加群聚感染風險,並顧及活動辦理品質,旨揭 2 梯次活動延期並俟疫情和緩後再擇期辦理。 二、至於其他梯次是否延期辦理,請密切注意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pami.gov.tw ,最新消息/活動新訊或業務新訊)或貳叁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網站( https://www.pr23.com.tw ,聯誼快訊;電話:(02)2257-0311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21 | 點閱數: 1127
一、為增進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全人成長、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及建立教師支持體系,以促進與維護其身心健康,爰規劃旨揭支持服務。 二、本市「110 年度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委託單位、服務 對象、時間、內容及方式簡述如下: (一)委託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諮商暨健康促進研究中心)。 (二)服務對象: 1、為本市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及教保員準用本辦法。 2、依據「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第四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排除條款如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21-06-17 | 點閱數: 1070
維護事由:進行骨幹設備維護作業。 維護日期: 110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三)18 時至 22 時止。 影響範圍:本市學術網路及系統服務中斷,包括 tyc.edu.tw 轄下網域的單位。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6-17 | 點閱數: 1546
一、「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土銀依約承作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土銀再度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3 年。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及連續服務滿 2 學年之公立高中(職)以下代理老師)。 三、本貸款係徵選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由借款人全額負擔,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人事總處及本府不負貼補之...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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