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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7 | 點閱數: 1731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 3 年繳付機制。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7 | 點閱數: 1800
一、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 條及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業分別就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有關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應依教師法第 37 條、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第 66 條、上開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至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於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情形彙整如附件,併供參考。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1-05-26 | 點閱數: 1696
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武陵高中)辦理本市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資優學生家長親職教育講座 講題:「資優生的學習地圖」,歡迎親師生踴躍參加,詳情請參閱附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1 | 點閱數: 779
一、旨揭公民投票訂於 110 年 8 月 28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二、查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請貴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轉知公教職員工積極參與本次投開票所工作。      三、另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 108 年 12 月 16 日及 110 年 5 月 17 日分別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第 18 案、 19 案及 20 案成立,故本次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1 | 點閱數: 148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5 月 18 日桃教綜字第 1100045004 號函辦理。 二、考量近期疫情嚴峻,為避免群聚感染風險,確保旨揭專線志工及學校教師健康,自即日起起至 6 月 8 日止暫停服務,後續將視疫情發展修正調整。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1804
  一、本市 110 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聯合甄選初試(筆試)訂於 110 年 6 月 6 日(星期日)假私立新興高中(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 563 號)辦理。 二、為利試務推展順利,請有意參與本市國中教師聯合甄選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自即日起至 5 月 21 日(星期五)止至網站填列報名表(網址: https://ppt.cc/f0D6hx),相關事項請洽同德國中劉育昇主任(03-2628955 分機 222)。 三、本案錄取人員應參加 110 年 6 月 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於私立新興高中辦理之「初試試務工作人員講習會」。 四、錄取人員參與監試及試務工作人員講習會當天,核予公假登記...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0 | 點閱數: 2014
公告本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 2 次遴選結果及遴選委員名單一案。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市 110 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第 2 次遴選結果: (一)校長申請「任期屆滿連任」作業,共計 1 人,經桃園市政府聘任如后:楊梅區瑞坪國中校長蘇美珍。 (二)校長申請「現職校長遴選」第 2 次作業,共計 1 人,經桃園市政府聘任如后:龍潭區龍潭國中由平鎮區東安國中黃寒楨校長出任。 (三)本市國民中學曾任及候用校長申請參與校長遴選作業,經桃園市政府聘任如后: 1、桃園區中興國中:由候用校長王朝鍵出任。 2、大園區大園國中:由候用校長楊震秋出任。 3、...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9 | 點閱數: 1536
旨揭簡章及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於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公告編號:25699)及新竹縣教師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 網址: https://prsteacher.hcc.edu.tw),請逕至前開網址下載使用。
公告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9 | 點閱數: 1761
一、依本桃園市政府 110 年 5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00120086 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  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 22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同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  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60352 號函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三)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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