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 條及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業分別就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有關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應依教師法第 37 條、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第 66 條、上開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至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於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情形彙整如附件,併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