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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1.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