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3 月 2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53042988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101 及 102 學年度聘任之專任輔導教師, 105 學年度起,符合兼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該局資格考試合格,准予轉任兼任輔導教師。 103 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專(兼)任輔導老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 3 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二)該市巡迴教師於 114 學年度結束服務。
(三)該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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